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土地证一本,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遗失,声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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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饶府开发国用2013第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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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伟娟/汪益丰 |
住宅 |
361102012001GB00019F00070060 |
上饶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北大道35号6幢1-402 |
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土地证一本,证号为:饶府开发国用2013第676号。依据权利人申请,现声明该土地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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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2025/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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