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饶市东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61102MA38MG687F |
法定代表人 |
陈春燕 |
地址 |
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大道8号宇瞳产业园5栋5楼东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饶环罚〔2025〕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江滨(执法证号:14090015109)、胡华源(执法证号:14090015110)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宇瞳产业园上饶市东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帮扶时,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镜片粗磨生产线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询问笔录,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设备购买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环评委托合同、立项文件、环评批复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书等。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欧洲五大联赛省生态环境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欧洲五大联赛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处以总投资额2%≤A<3%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合计处罚款贰万捌仟贰佰捌拾玖元整(?28289.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 |
行政处罚机关 |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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