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饶市华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61100573608427K |
法定代表人 |
黄国庆 |
地址 |
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70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饶环罚〔2025〕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余晨月(执法证号:14090015050)、张玮川(执法证号:14090015054)、王泽(执法证号:14090015039)、刘木伟(执法证号:14090015031)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4日对车牌号码为赣F37520、赣E4925A、赣EN0M70、浙A7D33W的四辆轻型汽油车进行检测时,应进行OBD检测却跳过OBD检测,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10月22日对车牌号为赣ES9900的独立双排气口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仅对单排口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涉事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事车辆检测缴费发票、涉事车辆现场检验视频及照片、法人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适用裁量标准 |
《欧洲五大联赛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细化“(二十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a<10,处罚幅度(A)/万:10≤A<20”。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于2025年1月2日书面提交申请书,申请从轻处罚。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元(?2100.00),并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2-11 |
行政处罚机关 |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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