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主项编码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及编码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上饶市人防办 |
36028000100Y |
对违反人民防空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360280001001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360280001002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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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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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360280001004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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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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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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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360280001007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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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60280001008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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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360280001009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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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的处罚360280001010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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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管理者不与使用者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不对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360280001011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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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防工程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将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或者在人防工程的安全出口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的处罚360280001012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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