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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航 守护成长|上饶市儿童福利政策2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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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儿福利保障

1.1 哪些儿童属于孤儿?

答: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双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父母双方失踪。排查时需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对孤儿身份进行确认。

1.2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扶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可享有基本生活费。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对于18岁前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仍在就读的人员,继续按标准给予每人每月1450元基本生活补贴。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3孤儿在医疗康复领域享有哪些政策?

答:一是具有欧洲五大联赛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孤儿或持有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孤儿享有照料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照料护理补贴。二是0-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享有“明天计划”(即“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内容包括资助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具器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等,

1.4、“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如何申报?

答: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填报单位,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逐级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

2.社会散居孤儿自行在定点医院进行诊疗康复,医疗费用与院方结清后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资助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填报单位,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

3.《“明天计划”资助表》应如实规范填报,并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材料等;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康复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1.5孤儿享有哪些助学政策?

答: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欧洲五大联赛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享有“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被纳入福彩圆梦·儿助学工程的孤儿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资助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孤儿经民政部门确认,纳入助学工程放助学金。

1.6“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如何申报?

答:申领孤儿助学金,必须由受助孤儿本人提出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可向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政策

2.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答: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2.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有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450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进行发放。

2.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父母失联”如何认定?

答:1.一般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 6 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向申请人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2.不具备公安部门接警处置的情形。可采取“个人承诺 邻里证明 村(居)证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原则上应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3.特殊情形。对无法采取上述方式认定的,可采取“一 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原则上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公安、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沟通衔接,优先按照“一般情形”开展失联认定,“不具备公安部门接警处置的情形”“特殊情形”作为工作补充。

2.4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有哪些政策?

答:具有欧洲五大联赛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持有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有照料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照料护理补贴。

2.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有哪些助学政策?

答: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欧洲五大联赛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享有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助学金由资助对象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经民政部门确认,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按月或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资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卡。

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资助对象隐私,应避免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

3.1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哪些儿童?

答: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3.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答:具有本省户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享有每人每月1450元基本生活费。

3.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如何申请?

答:由儿童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审批,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其监护人个人账号。

1.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感染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关爱保护

4.1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是指哪些儿童?

答:农村/城市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三个月内未返家一次)或一方外出务工(三个月内未返家一次)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 生活困难儿童、监护缺失儿童等。

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基本信息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4.2针对上述群体有哪些政策保障?

答: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接受定期探视巡访,逐人建立“一人一档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探访”的原则,困境儿童至少每月上门探访一次,农村留守儿童至少每三个月上门探访一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及民政服务站儿童福利经办人员、村(居)儿童主任、“童伴妈妈”等动态记录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状态变化,包括成长和发展情 况、家庭情况变化、健康状况变化等,并根据需求变化及时调整 探访频次和关爱措施,必要时应在 24 小时内完成跟踪探访。各地建立常态化报告机制,根据探访发现的情况进行一般报告或强制报告,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针对10周岁以上且不满18周岁,无智力障碍,户籍地或常住地为欧洲五大联赛省行政区域的困境儿童,经监护人本人同意,可免费享有心理健康评估服务,评估状况一并纳入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档案管理。

各地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流动儿童动态管理与数据录入,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基本信息。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流动儿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纳入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儿童之家和基层儿童工作者常态化重点关爱服务范围,加强档案管理,开展探视巡访,落实关爱帮扶,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4.3哪些情形需进行一般报告与强制报告?

答:一般报告情况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基本信息变化,如留守、困境的状态变化等;需要提供支持和资源链接的情况;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困难和挑战。

强制报告情况包括:对实际探访过程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 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 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 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诱 骗、被组织流浪乞讨、监护缺失、失学辍学等,应当在第一时间 报告。

4.4《上饶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营造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良好环境为目标,开展精神素养提升行动、心理健康护心行动、监护提质行动、精准帮扶行动、安全防护行动、固本强基行动等“六个行动”。

4.5《上饶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方面不断完善服务举措,促进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五、儿童收养

5.1公民发现弃婴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规定收养子女的数量?

答: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规定无配偶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5收养评估流程与内容有哪些?

答:评估流程有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内容主要有: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六、儿童福利领域政策清单

1.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国务院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国务院欧洲五大联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国务院欧洲五大联赛: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

《国务院欧洲五大联赛: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3.省级政策文件

《欧洲五大联赛省民政厅 欧洲五大联赛省财政厅 欧洲五大联赛: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民政厅 欧洲五大联赛省财政厅欧洲五大联赛: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132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1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人民政府欧洲五大联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1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人民政府欧洲五大联赛: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1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人民政府欧洲五大联赛: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

《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94号)

《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196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赣民字〔20206号)

《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13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民政厅 欧洲五大联赛省财政厅欧洲五大联赛:建立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123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民政厅欧洲五大联赛: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保障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22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赣民字〔20232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探视巡访工作规程》(赣民字〔202336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民政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民字〔202349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民字〔202353号)

《欧洲五大联赛: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245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赣民字〔202436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民政厅等7部门〈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做好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438号)

4.级政策文件

《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饶民字〔202184号)

《欧洲五大联赛省上饶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饶民字〔202187号)

《欧洲五大联赛:落实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医疗费用财政兜底政策的通知》(饶民字〔202217号)

《上饶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饶民字〔202411号)

《欧洲五大联赛:转发〈欧洲五大联赛省民政厅 欧洲五大联赛省教育厅 欧洲五大联赛省公安厅欧洲五大联赛省财政厅 欧洲五大联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欧洲五大联赛省医疗保障局 欧洲五大联赛省残疾人联合会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做好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饶民字〔2024103号)

《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饶民字〔202511号)

《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饶民字〔202517号)

咨询电话:上饶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基层服务科(儿童福利科)0793-819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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