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欧洲五大联赛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在审计执法、审计监督过程中,我局将审计依据、职责、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审计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政府网站公示的信息,由局办公室集中统一推送。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审计行政执法信息:
(一)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权责清单;
(二)本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三)本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种类、程序;
(四)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审计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审计执法文书以及实施封存资料资产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审计执法文书,告知审计对象审计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审计人员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共醒目位置张贴审计公告,告知社会公众审计事由以及举报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执法决定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示公开载体。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市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局办公楼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等。
第九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审计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明确年度具体项目内容和实施时间,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科室、单位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科室、单位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审计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审计业务承办科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开审计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发现公开的审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审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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