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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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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上饶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428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统一数字化项目申报、建设和运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欧洲五大联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欧洲五大联赛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项目。办公设备、楼宇智能化、LED屏等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  全市数字化项目建设应按照《欧洲五大联赛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原则推进,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在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责,负责统筹数字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组建市级数字化项目专家库,组织开展数字化项目需求论证评估、联合会审,下达各项通知、意见,对上沟通联系,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数字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统筹、监督,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配合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预算绩效管理。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管理,参与联合会审。

市公安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档案局负责数字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市委保密机要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对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安全可靠产品应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参与联合会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数字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教育局负责对市本级学校的数字化项目需求申报进行指导、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市本级医院的数字化项目需求申报进行指导、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数字化项目需求申报进行指导、监督。

项目单位负责数字化项目全流程建设管理,上报数字化项目建设计划,提出数字化项目建设申请,获批后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运维等。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参照市级做法负责本地数字化项目管理。

第二章 需求编制和上报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数字化项目建设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数字化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云平台。

第七条  根据省里统一安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每年书面征集各地各部门下一年度的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八条  限额以上的数字化项目需求(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运维)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经市级统筹把关后,按程序统一报送至欧洲五大联赛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评估。论证评估通过的,纳入上饶市数字化项目库和省重点项目库(两年有效);未通过的参加下一年度项目征集。

第九条  运维类数字化项目、限额以下的建设类数字化项目需求(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需经市级统一评估论证,论证评估通过的,纳入上饶市数字化项目库(两年有效);未通过的参加下一年度项目征集。

第十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全市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落实标准化规范化数据开放共享要求,将数字化应用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根据省里统一安排,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各地、各部门已纳入上饶市数字化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欧洲五大联赛省数字化项目在线管理系统报送本地、本部门拟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建设方式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技术方案,需包含集约化建设(列出需要统一纳入公共项目的建设需求)、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系统及数据安全防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包含信息防护内容。运维类项目需提交运维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申报的数字化项目应经本单位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资金来源。各县(市、区)、功能区上报的数字化项目应经本地集体会议(常委会议、常务会议、领导小组(专班)会议、办公会等)研究审议通过,并明确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建立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和联合会审机制,重点从项目集成共享、安全监管、等级保护、投资匡算、密码应用、安全可靠应用等方面,对数字化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安排等进行论证评估、联合会审。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上的建设类数字化项目经市工作专班会议审定后统一报省里论证。运维类数字化项目、限额以下的建设类数字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本级数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评估论证,通过后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对下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数字化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列入欧洲五大联赛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和三年规划的重点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三)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建共享的项目;

(四)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数字化项目。

第十八条  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数字化系统;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六)技术路线落后,属于淘汰产品和高耗能产品的数字化系统;

(七)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数字化项目存在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但因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或条线业务特殊需要确需建设的,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对通过论证评估的市本级运维类数字化项目及限额以下的建设类数字化项目进行会审,形成联合会审意见,提出项目建设计划、资金安排建议报市工作专班审核。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外,各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未纳入年度数字化项目库的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按照欧洲五大联赛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工作专班审核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对通过审核的市级数字化项目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市发改委根据《欧洲五大联赛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项目开展审批工作。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经费预算文件抄送专班成员单位。对未纳入市级数字化项目库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立项,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预算,各地各部门不得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及以下数字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立项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数字化项目在完成批复立项后,应及时通过欧洲五大联赛省数字化项目在线管理系统上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数字化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县级及以下应坚持以用为主,承接使用省市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支持有条件的探索建设县域特色应用场景。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绩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保密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保障数字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七条  数字化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限要求,尽量提前公开。原则上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45日;500万元以下的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项目采购前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建立审查工作机制,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第二十八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实施信息系统项目监理制,项目单位参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涉密数字化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资质。

第二十九条  数字化项目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已完成的数字化项目要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报本级财政部门。

项目建设期内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运维类项目和政府服务采购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数字化项目建设或运维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或运维内容及项目投资额,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项目实施管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批复后原则上半年未组织开工建设的,收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成后经试运行正常,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终验,原则上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试运行不少于6个月;500万元以下的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终验通过后,项目单位向各职能单位提出确认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情况、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情况、安全性评估情况等。未经过确认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安排运维经费。

竣工验收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共享接口说明文档等)、数据共享情况确认书、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监理报告、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安全监测报告、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数字化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数字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工作秘密信息检测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保密风险评估、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源代码说明文档、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使用手册、操作手册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项目单位所有。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做好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对市级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建设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数字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市、县级承担的建设经费分别列入同级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数字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九条  新建数字化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免费运维期限及运维期结束后每年需支付的运维资金。数字化项目年度运维经费一般不超过建设成本的10%

第四十条  加强数字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数字化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字化系统;

(三)未依托政务外网和政务云承载的非涉密数字化系统。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并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1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收到自评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联合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益等开展事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市财政局将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或资金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含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安排资金。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数字化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涉密数字化项目审批、实施和运维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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