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岗退出消防员岗位归集暂行办法》《上饶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岗退出消防员岗位选岗暂行办法》已经第6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岗退出
消防员岗位归集暂行办法
为规范实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转岗安置工作,科学高效开展岗位归集,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试行)》(国办发〔2024〕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转岗退出消防员,是指经组织批准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且选择转岗安置的消防员。
第二条 转岗退出消防员转岗安置岗位归集,是指上级下达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任务后,由本级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队伍会同本级编办、人社局、国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科学合理归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安置岗位。
第三条 转岗退出消防员实行计划安置,主要转岗安置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二章 归集方式
第四条 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岗位用于安置转岗退出消防员。应急管理系统、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相关岗位应当优先用于转岗安置退出消防员。
第五条 协作机制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向本级编办、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安置编制和岗位。
第六条 编办、人社局、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提供的岗位信息,岗位信息经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同意后,将安置岗位提供给本级协作机制办公室,并落实安置转岗退出消防员的相关编制。
第七条 用于安置转岗退出消防员的岗位由本级协作机制办公室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用于安置转岗退出消防员的岗位数量应当多于接收转岗退出消防员的人数。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有关单位要把转岗退出消防员转岗安置岗位归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岗位归集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随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集体转改于2023年12月退出的消防员,以及改革转制后新招录且已退出的消防员,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上饶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岗退出
消防员岗位选岗暂行办法
为规范实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转岗安置工作,进一步增强选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4〕45号)和《应急管理部欧洲五大联赛: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转岗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2024〕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转岗退出消防员,是指经组织批准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且选择转岗安置的消防员。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安置”的原则,根据转岗退出消防员德才条件、工作实绩、所作贡献等,科学合理确定选岗排序和选岗方式,实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安置计划明确在上饶市行政区域内转岗安置的转岗退出消防员。
第二章 选岗程序
第四条 转岗退出消防员主要转岗到安置地县(市、区)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上饶市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仅限于本人转岗)申请转岗到市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五条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选岗方案:
(一)赋分选岗。一般采取按量化评分排序的方式由高到低依次选岗,也可采取量化评分与考试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选岗。分数并列者,在队工作年限长者优先;在队工作年限相同者,奖励高者优先;奖励相同者,奖励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者,时间在前者优先。
(二)优先选岗。转岗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个人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或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直接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第六条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应当通过线上和线下,对安置岗位、选岗规则进行公布,组织接收单位向转岗退出消防员详细介绍安置岗位工作性质、职责任务、薪酬待遇等情况。
第七条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转岗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排序规则、人员排序等。
第八条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组织转岗退出消防员进行选岗,其间视情采取全程摄像、第三方公证等监督措施,确保选岗过程公平公正。选岗结果应当经转岗退出消防员本人核实签字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选岗签字后不得更改。
第九条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在选岗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同意后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在公示结束后应当开具《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转岗退出消防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接收单位、落款日期等关键信息务必完整准确、无一错漏。转岗退出消防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岗手续。
第十条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转岗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转岗退出消防员应当持《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办理上岗手续时,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可结合实际选派专人送岗,送岗期间可视情组织开展座谈,向接收单位介绍转岗退出消防员情况,对落实转岗退出消防员有关待遇争取支持。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当在本级协作机制办公室开出《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30日内安排转岗退出消防员上岗,做好社会保险、党(团)组织关系转接,与转岗退出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落实岗位相关待遇。
接收单位在转岗退出消防员办理上岗手续后,及时填写《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回执加盖公章,寄至本级协作机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在《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开出30日后,可视情采取电话、函询等方式,主要对转岗退出消防员上岗、合同签订、工资待遇执行标准等进行了解,并做好登记。
第三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四条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对临近规定期限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应当向转岗退出消防员发放限期办理上岗手续告知书,告知其未在规定期限报到将视为放弃转岗安置待遇,及其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安置地协作机制办公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应当向转岗退出消防员发放视为放弃转岗安置待遇告知书,告知其放弃转岗安置待遇后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转岗退出消防员因特殊原因在接收单位报到前放弃转岗待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签订《自愿放弃转岗安置待遇协议书》,并经欧洲五大联赛省协作机制办公室批准后,按照其选择一次性安置应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数额的80%发放补助。
第十七条 转岗退出消防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转岗安置待遇。
第十八条 转岗退出消防员在待转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转岗安置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槛变相拒绝接收转岗退出消防员。对不按政府安置计划接收转岗退出消防员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随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集体转改于2023年12月退出的消防员,以及改革转制后新招录且已退出的消防员,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